2022-05-31 10:38:38
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
(一)自愿保險
保險合同已經實現了普遍格式化,極大地減少了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保險條件的空間,但保險合同的意思自治并未有實質性的改變。保險實務中,占主導地位的保險業務均為自愿保險。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保險、投保何種保險、投保的保險金額和保險期間,甚至可以和保險人協商各項保險條件。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風險、承保風險的條件以及如何收取保費。在自愿保險的場合,保險合同的成立完全出于當事人自愿;維持保險合同的約束力在相當程度上還依賴于投保人的意愿。在保險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這里應當注意的是,自愿保險并不表明法律對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不進行干預。在許多情形下,法律會直接干預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例如,保險法關于保險人準備的保險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義務之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的規定等,均構成法律對自愿保險的干預。保險法有關保險合同的訂立、內容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并不影響自愿保險的性質。
(二)強制保險
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可以實行強制保險。強制保險是對自愿保險的限制,限制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選擇訂立合同和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就強制保險而言,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保險人則有承保的義務。
保險或多或少事關公眾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有可能也有必要在某種程度上對保險合同的訂立、內容和效力予以強制,以便更有力地保護被保險人乃至公眾的利益。例如,在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維持問題上,為防止保險公司超出承保能力承擔風險而損害其償付能力,促進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穩健發展,國家有必要對保險公司實行法定再保險。再如,為保障商業銀行的信用和支付水平,防范在商業銀行清算時不能支付儲戶存款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危機,國家有必要實行法定的存款保險。除此以外,國家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強制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限制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保護保險合同以外的不特定公眾的利益,在責任保險的領域依法實行強制保險,對因被保險人而受損害的第三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濟。
強制保險依照其發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分為自動生效的強制保險和經投保生效的強制保險。
1.自動生效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投保手續,或者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后長期實行的鐵路、輪船、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為自動生效的強制保險。自動生效的強制保險,適用的范圍狹小,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自動生效的強制保險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適用的普遍性和無差別性。凡屬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任何人(標的),均受強制保險的保障;并且不論其具體情形,對于所有的投保人均實行統一的保險保障標準。(2)保險條件、期間和標準法定。強制保險的成立條件、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其給付標準,均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加以明確規定,保險人不得通過保險條款加以變更,投保人也不得和保險人協商變更強制保險的法定標準。(3)保險法律關系自動發生。凡屬于強制保險范圍的保險標的的,不論投保人是否辦理了投保手續,也不論投保人是否已經交納了保險費,只要保險標的符合強制保險保障的條件,強制保險自動發生效力。
2.經投保生效的強制保險
經投保生效的強制保險,并不當然發生效力。這種強制保險取決于投保人投保的意思,其經保險人承保而發生效力。經投保生效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則不發生保險的效力。但是,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投保人負有向保險人投保的義務,投保人違反投保的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上的責任。對于經投保生效的強制保險,投保人對是否投保,沒有選擇的權利;投保人向保險人作出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險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保。我國保險公司推行的承運人旅客法定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均為經投保生效的強制保險。
經投保生效的強制保險,除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外,還有如下三個特點。
(1)法定的費率和費率浮動制度。強制保險的基礎費率由法律統一規定,保險合同不得對之隨意變更;法律同時規定基礎費率的上下浮動基準,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費率浮動基準,選擇對投保人適用的費率。(2)法定的保險責任限額。對于投保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投保的保險,其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3)解除保險合同的限制。強制保險合同成立后,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對于保護相關的公共利益至關重要。除強制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解除另有規定外,投保人和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強制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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