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家保保險網 | 來源:www.vipconet.com | 2015-03-17 10:26:31
按照保險業的常見定義來看,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時件?!扳馈钡奶攸c是死亡急驟、出人意料、自然死亡、非暴力死亡。保險公司之所以把“猝死”納入免責的范圍,目的是為了盡量縮小賠償范圍,卻陷入了自相矛盾。以意外傷害導致的“猝死”為例,如果賠償,與免責條款相矛盾,因為“猝死”屬于合同的免責范圍;如果不賠,又與合同本意和合同目的相悖。因為意外傷害險的目的就是為防止意外傷害導致的突然死、傷。
案例回顧:
2012年10月,馬先生帶著老婆兒子一家三口驅車去看望朋友,在途徑廣州市黃埔區南崗宏明路某村村口時,所駕車輛被卡在了村口限寬門內,就在保險公司處理車輛被卡事宜時,馬先生的兒子卻不知為何與從此處進村的面包車車主發生沖突,后來更演變成了其被多人持棍棒追打,而馬先生在勸阻過程中,因反復奔跑而意外跌倒,導致頭顱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馬先生工作的某機械制造公司曾為其投保某外資保險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基本保險項目涵蓋了意外身故、殘疾及三度燒傷,保險金額為10萬元,意外醫藥補償金額為1萬元,保險期一年。
由于尚處于保險期內,馬先生遭遇意外不幸后,其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要求,但該保險公司卻拒不賠付,此后馬先生家人無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說法:
除了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即對意外事故理解的認定外,“免責條款”是否及時說明也成為了法院判定理賠的關鍵。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p>
而且,投訴人認為,猝死并不是保險拒賠的理由,也不在保險合同列明的免責條款之列。事實上,基本所有的保險合同條款上也并沒有明確“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記者查詢發現,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第十三條“責任免除”以羅列了十九條責任免除情形,當中并不包括“猝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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