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狀況及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的鑒定結果,并依據比例表的規定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五、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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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2009年10月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
閱讀提示:
一、本公司根據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條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二、在部分情況下,本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請留意第五條;
三、解除保險合同會造成一定的損失,請留意第十三條。
第一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二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太平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三條
投保范圍
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狀況及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鑒定機構對被保險人的鑒定結果,并依據比例表的規定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五、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斗毆、醉酒、故意自傷;
太平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第 2 頁,共 6 頁
4、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7、戰
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9、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10、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后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六條
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七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元。
二、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 20 元。
三、未成年子女作為被保險人投保本保險的,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第八條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太平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第 3 頁,共 6 頁
2、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
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
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十一條
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二條
訴訟時效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出解除合同申請,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被保險人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的有效證明(若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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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釋 義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等效航班
:
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為約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保險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約定航班改簽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與原約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戰爭:
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
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
:
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毒品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現金價值
: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本合同現金價值在保險責任開始之前為已交保險費扣除10元工本費,保險責任開始之后為零。
年繳費:800.00元
- 保障范圍:
航空意外
年繳費:250.00元
- 保障范圍:
意外險
年繳費:365.00元
- 保障范圍:
意外險
年繳費:100.00元
- 保障范圍:
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