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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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盛終身壽險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2012)條款
(平保壽發[2012]41 號,2012 年3 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您與我們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附加險合同、其他書面協議都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
“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2012)合同”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合同”。
1.2 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合同成立。
本主險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主險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見10.1)、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見10.2)均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1.3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見10.3)計算,本主險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 周歲(指出生滿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至65
周歲。
1.4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主險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險合同,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
本主險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主險合同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見10.4)。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5 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等于基本保險金額。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
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
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
前述限額。
2.3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2.4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 年內自殺,但被
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注射毒品(見10.5);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10.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0.7),或駕
駛無有效行駛證(見10.8)的機動車(見10.9);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
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
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w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多人時,
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
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
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 保險事故通知 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10 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
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身故保險金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
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
料。
3.4 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 日內作出核
定;情形復雜的,在30 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 日內,履行
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31 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
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
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3.5 宣告死亡處理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
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主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者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受益人應
于知道后30 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的效力依法確定。
3.6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7 保險金領取方式選
擇權
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可以一次性領取,或者與我們簽訂轉換年金保險合同,
將領取的保險金作為一次交清的保險費購買轉換年金保險。轉換年金保險的領
取金額按照購買當時我們提供的年金領取標準確定。
x 保單紅利
4.1 保單紅利 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您享有參與分配我們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余的
權利。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每年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
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若我們確定本主險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于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我們
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利率儲存生息,并于
您申請或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應付保險費,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額,
則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應付保險費,但該余額不計利息。
交費期滿后,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3)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
凈保險費(見10.10),增加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紅利分配時,
如果您和我們簽訂的本主險合同附有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則依據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的凈保險費,同時等額增加本主險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
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并
經我們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若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合同終止日期間
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給您。
y 如何支付保險費
5.1 保險費的支付 本主險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您應當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險費。
5.2 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本主險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 日為寬限期。寬限
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
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主險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
起效力中止。
z 現金價值權益
6.1 現金價值 本主險合同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
值,您可以向我們咨詢。
本主險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您的保單實際具有的現金價值除保險單上載明的
數值之外,???能還包括由于紅利分配而產生的相關利益。由于因紅利分配而產
生的相關利益是不保證的且無法事先確定,只能根據每年分紅的實際狀況確
定,所以未在保險單上載明。
6.2 自動墊交 您可申請使用保險費自動墊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支付保險費,我們將以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扣除
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后的余額自動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
有效。所墊交的保險費視同貸款,按照保單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當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后的余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付的保險費時,我們將根
據現金價值的余額計算保險合同可以繼續有效的天數,保險合同在此期間繼續
有效。當現金價值余額為零時,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
條款中所稱的“保險合同”包括本主險合同及其附加險合同。
6.3 減額交清 您可申請使用減額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本主險合同寬限期開始前一日的
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凈保險費,重
新計算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減額交清后,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會相應減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險費,
本主險合同繼續有效。
6.4 保單貸款 您可申請使用保單貸款功能。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我們審核同意后您可辦理保單貸款。貸款金額不得
超過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后余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貸款利率按您與我們簽訂的貸款協議中約定的利率執行。貸款本息在
貸款到期時一并歸還。若您到期未能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則您所欠的貸款本金
及利息將作為新的貸款本金計息。
當未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保險合同現金價值時,保險合同
的效力中止。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主險合同不再參與紅利
分配,同時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從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7.2 效力恢復 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并
達成協議,在您補交保險費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復。
本主險合同復效后,累積生息的紅利余額重新開始計息。
自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 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合
同。我們解除合同的,向您退還合同效力中止時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
及風險
您在猶豫期后可以申請解除本主險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
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
書之日起30 日內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
知
訂立本主險合同時,我們會向您說明本主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主險合同中免除
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會在投保書、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
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
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主險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主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
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
于本主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會退
還保險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
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
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 日不行使而
消滅。自本主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 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
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3 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書上
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主險合同約定
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現金價
值。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
我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
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
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4)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單紅利與實際不符的,
我們有權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進行調整。
9.4 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
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9.5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主險合同的有關內
容。變更本主險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
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9.6 聯系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系方式變更時,請及
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主險合同載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所發送的
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9.7 爭議處理 本主險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議通
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 釋義
10.1 保單年度 指從保險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合同生效對應日零
時止的期間為一個保單年度。
10.2 保險費約定支付日 指保險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
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對應日。
10.3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
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0.4 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
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10.5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
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
藥品。
10.6 酒后駕駛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
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
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10.7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
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
學習駕車。
10.8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駛證;
(2)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3)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0.9 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
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10.10 凈保險費 指不包含公司營業費用、傭金等其他費用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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