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況分別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一種情況:如果投保人同時投保了“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長壽寶長期護理保險(萬能型)”(以下簡稱“附加萬能險”),且附加萬能險合同在本保險金給付前仍有效的,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險合同和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及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之日附加萬能險合同的保單賬戶價值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第二種情況: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萬能險,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險合同和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合同構成
“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長壽寶長期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附加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議構成。本附加險合同的主險合同為“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壽寶長期護理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同”)。
當本附加險合同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不一致時,以本附加險合同條款中的規定為準;本附加險合同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以主險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條?合同成立與生效
主險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險合同成立。本附加險合同的生效日期與主險合同相同。
第三條?猶豫期
自投保人簽收本附加險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間提出撤銷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并提供保險合同及身份證明,本公司將在扣除10元工本費后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的保險費。自投保人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險合同即被撤銷,本公司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四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險合同時,本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附加險合同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于本附加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附加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會退還保險費。
本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條?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本附加險合同第四條和第十六條中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條款
第六條?保險對象
凡出生滿28日至55周歲之間(含28日和55周歲)的身體健康者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七條?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險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下述不同情況分別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第一種情況:如果投保人同時投保了“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長壽寶長期護理保險(萬能型)”(以下簡稱“附加萬能險”),且附加萬能險合同在本保險金給付前仍有效的,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險合同和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及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之日附加萬能險合同的保單賬戶價值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第二種情況: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萬能險,本公司按已交的主險合同和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第八條?責任免除
因下述一種或多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復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醉酒,斗毆,故意自傷,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整容、藥物過敏或發生醫療事故;
7.?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8.?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包括但不限于潛水、跳傘、攀巖、探險、蹦極、駕駛滑翔機、武術比賽、摔跤、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
9.?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10.?被保險人處于車輛、輪船、飛機中專門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傷害;
1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2.?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一種或多種情形身故,本附加險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的數額之和,且與主險合同第八條約定情形發生而退還的現金價值不可兼得。
第九條?保險期間
本附加險合同保險期間為自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88周歲后的第一個保險單周年日,本公司自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日的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雙方協商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二、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按照保險金額和約定的費率標準確定。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投保人應按保險費約定交納日交納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保險費率調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的權利。
本公司將根據本附加險合同厘定費率所用的意外身故發生率???實際情況的偏差程度,決定是否調整保險費率,并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保險費率的調整針對所有被保險人或同一類別的所有被保險人。本公司進行費率調整后,投保人須按調整后的保險費率交納續期保險費,投保人在費率調整前已經交納的保險費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本附加險合同另有約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交納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
若投保人在寬限期結束之后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附加險合同自寬限期屆滿之日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第三部分?保險服務條款
第十三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附加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附加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附加險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后,變更方為生效。
第十四條??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意外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順序享有受益權;未確定受益份額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五條??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變更通訊地址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時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將按本附加險合同載明的最后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并視為已送達。
第十六條??年齡性別錯誤?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年齡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險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向投保人無息退還多收的保險費。
第十七條??未還款項
本公司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本公司將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應付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但本附加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合同中止與復效
在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投保人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利息及其他未還款項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應付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但本附加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中止時的現金價值。
第十九條??合同解除
如投保人在猶豫期后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投保人身份證明;
3.?保險費收據;
4.?解除合同申請書。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本附加險合同效力終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附加險合同的現金價值。本附加險合同不能單獨解除。
第二十條??合同終止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險合同自動終止:
1.?主險合同終止;
2.?投保人提出解除主險合同;
3.?本附加險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第四部分?保險理賠條款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5.?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材料;
6.?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7.?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如果被保險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還,本附加險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時終止。意外身故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中超過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時的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以上的部分。
意外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請???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本公司作出核定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與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后10日內,未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本公司除支付保險金外,會賠償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將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給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四條??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附加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司法管轄
本附加險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五部分?釋義
1.?周歲: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2.?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4.?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5.?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持已過期或已注銷駕駛證駕駛;
(3)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4)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機動車行駛證;
(2)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按時進行或通過安全技術檢驗。
7.?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8.?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9.?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10.?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11.?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12.?現金價值:指保險單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本附加險合同保險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將在保險單上載明。
13.?保險單年度:從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本附加險合同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為一個保險單年度。
14.?約定利率:按“計息期間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適用的人民幣6個月期貸款利率平均值與4.5%之較大者”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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