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 自駕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自駕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駕駛或乘坐私家車、租用車、單位公務或單位商務用車時遭受交通意
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
我們將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自駕車交通意外身故或自駕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二、 公共汽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公共汽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車時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將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
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公共汽車交通意外身故或公共汽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三、 軌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軌道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以乘客身份搭乘軌道公共交通工具時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將按本附加合
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軌道交通意外身故或軌道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四、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時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
1 保險單周年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的每一個保險單年度內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第一個保險單周年日是指保險
單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對應日。
2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將按本附加合
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特別提示您:若被保險人既符合申領身故保險金又符合申領全殘保險金條件時,我們僅承擔給付身故保
險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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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您與我們的合同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與效力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們規定的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上。
主合同所包含的條款、投保書、投保提示及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
和其他書面協議,均為本附加合同的組成部分。
若主合同條款未作約定,或雖作約定但與本附加合同相對應的條款發生沖突的,以本附加合同的條款為
準;本附加合同條款未盡事宜,以主合同條款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我們在收取首期保險費并同意承保后,將簽發保險單或批注作為保險憑證。我們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即
保險單所載的保險單生效日的零時起承擔保險責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單周年日1、保險單年度、保險單月份、保險費到期日和保險合同滿期日均以本附加
合同生效日為基礎計算。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四條 保險合同的中止
一、主合同中止期間,本附加合同同時中止;
二、出現本附加合同其他條款所列的中止情況。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合同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合同???止:
一、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屆滿的;
二、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向我們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三、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
四、本附加合同依附的主合同終止的;
五、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復】條款辦理復效;
六、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條款所列情形導致本附件合同終止的。
第二部分 我們提供的保障
第六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 自駕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自駕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駕駛或乘坐私家車、租用車、單位公務或單位商務用車時遭受交通意
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
我們將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自駕車交通意外身故或自駕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二、 公共汽車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公共汽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汽車時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將按本附加合同約定的
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公共汽車交通意外身故或公共汽車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三、 軌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軌道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以乘客身份搭乘軌道公共交通工具時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將按本附加合
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軌道交通意外身故或軌道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四、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時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
1 保險單周年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的每一個保險單年度內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對應日。第一個保險單周年日是指保險
單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對應日。
2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的,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將按本附加合
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向受益人給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或航空交通意外全殘保險金。
特別提示您:若被保險人既符合申領身故保險金又符合申領全殘保險金條件時,我們僅承擔給付身故保
險金責任。
第七條 責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高殘的,我們不承擔本附加合同第六條所列的任何一項保險金
給付責任:
1. 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 2 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7. 被保險人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駕駛機動車或者乘坐交通工具;
8. 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超載駕駛;
9. 被保險人對交通工具進行人工直接??油;
10. 被保險人未按照交通部門的相關規定擅自或者強行登上或者離開乘坐的交通工具;
11. 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12.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3.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二、因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時,本附加合同終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規定外,
我們將于收到下列證明材料后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合同終止時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值。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身份證明。
第八條 保險金額
本附加合同所稱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保險金額變更
在保險單周年日,若您申請減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以減少后的金額為準。
減少后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申請減額時我們規定的最低承保金額。
第三部分 如何領取保險金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及時通知我們;否則,由于通知延誤導致必要證據
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我們對無法認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因此
致使我們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導致延誤的除外。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申領
一、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需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3.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籍注銷證明。
4. 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政府職能部門法醫出具的尸體檢驗報告;
5.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
6. 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7.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二、申請意外全殘保險金時,申請人需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 本附加合同;
3
2.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 定點醫療機構??漆t生出具的診斷證明或政府職能部門法醫出具的殘疾鑒定書;
4.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
5. 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我們收到申請人上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所列的證明材料后,對確屬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
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我們會向申請人發出拒
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所列的證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
保險金的數額暫時不能確定的,我們根據已有的證明材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我們最終確
定給付保險金數額后,再支付相應的差額。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可證明其為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欠款的扣除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時,如果您有尚未償還的保險單借款或尚未支付的保險費
(包括本附加合同自動墊交的保險費),我們將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行給付或退還。
第十三條 索賠時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賠權利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
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失蹤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們以判決宣告之日為被保險人身故日,
我們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繼承人應于知道或應當
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將領取的身故保險金退還給我們,我們依法享有追回該身故保險金的權利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
如果被保險人與我們就是否達到本附加合同約定的理賠程度或條件發生爭議時,我們有權申請司法鑒定
機構對被保險人進行相關鑒定,以確定其原因及程度等。
第四部分 保險費的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費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由您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如果您選擇分期支付保險費,在支付首
期保險費以后,您應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約定在每個保險費到期日向我們支付續期保險費。
特別提示您:本附加合同項下各項保險金給付,均以您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約定完全履行保險費支付義務
為前提;如因您未完全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的,則不產生給付上述保險金的權
益。
第十七條 寬限期
自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每個保險費到期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保險費支付的寬限期。對寬限期內發生
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我們給付保險金時將扣除您未支付的保險費。
第五部分 您所擁有的重要權益
第十八條 猶豫期與合同解除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您可隨時申請解除本附加合同。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本附加合同終止。
4
為了讓您能夠更清楚地了解相關的保險條款和內容,以及有更多的考慮時間,自您簽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
天內為猶豫期。
一、若您在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們將于收到本條第三款所列的證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本費
后無息退還已收的全部保險費,本附加合同自始無效。
二、若您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們將于收到本條第三款所列證明材料后三十日內向您退還
本附加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凈額。
三、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本附加合同;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您的身份證明。
第六部分 名詞釋義
第十九條 名詞釋義
全殘: 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項或多項者: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遠端)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遠端)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遠端)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遠端)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遠端)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遠端)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5);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5);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永久完全喪失基本日常生活能力(注
4、5)。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
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 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 度,并由??漆t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但由白內障引起的失明除外。
注 2:關節機能的喪失是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注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質或功能障礙,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注 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喪失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注 5:永久完全喪失是指自以上情況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后,機能仍然完
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恢復之情況,不在此限。
定點醫療機構: 我們為被保險人提供多家不同層次的專業醫療機構名單,供被保險人在此范圍內選擇,
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請見合同附件。
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
那部分金額。
現金價值凈額: 現金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和墊交保險費及上述款項應付利息后的余額。
乘坐: 指被保險人從踏入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機艙、軌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車、私家車、租
用車、單位公務或單位商務用車車廂時開始,至離開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機艙、軌道公共
交通工具、公共汽車、私家車、租用車、單位公務或單位商務用車車廂時終止。不包括
交通工具自始發地出發以后,未到達目的地之前,被保險人在航空公共交通機艙外部、
軌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車、私家車、租用車、單位公務或單位商務用車車廂外部的
期間。
除私家車、租用車、單位公務或單位商務用車外,被保險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
軌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車時應購買相關合法票證,遵守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定。
駕駛: 指被保險人持合法有效駕駛證,從踏入自駕車車廂時開始,至離開自駕車車廂時終止。
5
交通意外事故: 指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私家車、租用車、單位公務或單位商務用車,乘坐航空公共交通
工具、軌道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車期間,因該交通工具發生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
出于被保險人本意的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它物體碰撞等交通事
故,且因此直接且單獨原因致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猝死不屬于意外事
故。猝死是指無明確的外來因素直接傷害人體,由于機體潛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
能障礙導致的突然死亡。
私家車: 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
2001)中的乘用車定義,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
在內最多不超過9 個座位,車主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業運營的汽車。
租用車: 指被保險人不以商業運營為目的而租賃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汽車和掛
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車定義,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
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 個座位,車主為租車公司或租
車企業的汽車。
單位公務或單位
商務用車: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2001)
中的乘用車定義,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
多不超過9 個座位,車主為被保險人專職工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的汽
車。
公共汽車: 在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有公共交通營運執照,以公共交通為目的,以收費的
方式合法載客,不限乘客類別的以下交通工具:市內公共汽車或電車、長途公共汽車、
出租車及有固定營運路線和時間的機場客運交通工具。
軌道公共交通工
具:
指領有合法的公共運輸營業執照,以公共運輸為目的,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需要付款乘
坐的運輸工具,火車、地鐵(包括輕軌、磁懸?。?。
航空公共交通工
具:
在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有公共交通營運執照,以公共交通為目的,以收費的
方式合法載客,不限乘客類別的以下交通工具:商業航班班機、在民用機場或民用直升
飛機場間營運的直升飛機。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
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
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后駕駛: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
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
酒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
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 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 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 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年繳費:5425.00元
- 保障范圍:
航空意外交通意外
滿期生存金40類重疾10種輕癥
年繳費:6349.00元
- 保障范圍:
航空意外駕車交通意外乘車交通意外
40種重大疾病保險癌癥額外給付意外或生病身故高殘到期返還,滿期保險金特殊疾病門診住院前門急診住院后門急診住院全面保障重大器官移植保險金癌癥額外給付重大疾病
年繳費:6687.00元
- 保障范圍:
自駕車意外公共汽車意外軌道交通意外航空交通
40種重大疾病保險癌癥額外給付意外或生病身故高殘到期返還,滿期保險金重大疾病癌癥二次給付特殊疾病門診住院醫療重大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