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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C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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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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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
您與我們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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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險合同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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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您訂立的《中英人壽交通意外傷害保險(C款)》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保險條款、所附的投保單及其它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及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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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保年齡、年齡計算與錯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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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投保年齡為0歲(出生滿30天)至80周歲(見8.1)。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有效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年齡為準。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 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見8.2)給您。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第1.7條的規定,我們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條第2、3款辦理。 2、 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3、 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本合同的保險金額不因此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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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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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投保申請經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后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險單上載明。 |
1.4 |
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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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保險單或批注所載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時起至終止日二十四時止,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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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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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如果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以變更后的金額為準,變更后的保險金額在批注或批單上載明。
您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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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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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蛱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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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
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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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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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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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按照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乘坐(見8.3)您指定的交通工具(見8.4)時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見8.5),并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故的,我們按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身故前,已領取以下第二項意外殘疾保險金,我們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將先扣除此項已領取的保險金。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在乘坐您指定的交通工具時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附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我們按該項殘疾在附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果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所列兩項或兩項以上殘疾程度時,我們給付各項對應的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如果不同的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發生殘疾,事故中交通工具類型相同,而殘疾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我們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果后次殘疾項目所屬等級較嚴重,則需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果前次殘疾項目所屬等??較嚴重,則我們不再給付后次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如果不同的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在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發生殘疾,事故中交通工具類型不同,我們按照您指定的交通工具對應的保險金額分別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和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的累計金額最高以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如果累計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之和達到本合同指定的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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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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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身故或殘疾,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8.6); 5.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8.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8.8),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8.9)的機動車; 6.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武裝叛亂、恐怖活動、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殺害; 8. 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國家管制藥品影響而導致的傷害; 9. 被保險人患艾滋?。?span lang=EN-US>AIDS)(見8.10)、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見8.11)期間; 10. 被保險人因精神疾?。ㄊ澜缧l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分類為精神疾病的疾?。е碌膫?; 11. 藥物過敏、食物中毒、整容手術、醫療事故、其它醫療,或前述任何一種情形導致的傷害; 12. 被保險人妊娠、異位妊娠、妊娠并發癥、流產、分娩; 13.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14. 細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有傷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見8.12)、跳傘、攀巖(見8.13)、蹦極、探險(見8.14)、武術(見8.15)、摔跤、特技(見8.16)、賽馬、賽車、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或置身于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業航班者除外)期間。
發生上述第1種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將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給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發生上述其它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將被保險人身故時的現金價值退還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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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 |
保險費 |
本合同的保險費以我們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根據您與我們約定的保險金額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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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
保險金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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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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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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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保險事故的通知 |
您或保險金受益人應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它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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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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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您或被保險人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對該受益人應得份額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約定份額比例享有。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批注或出具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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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如何申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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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 保險合同; (2)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證明; (3)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籍注銷證明,喪葬證明; (4)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它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2.申請意外殘疾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理賠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原件: (1) 保險合同; (2)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醫院(釋義8.17)診斷證明(包括完整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或出院證明、相關的檢查檢驗報告等); (4) 國家衛生行政機構評定的三級醫院或我們指定的醫療機構、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5)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申請人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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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保險金的給付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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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會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理賠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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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身體檢查與司法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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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保險金時,我們有權要求被保險人在我們指定的機構做身體檢查及鑒 定。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我們有權通過司法鑒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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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失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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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判決書所確定的身故日為準,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能提供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的,我們將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按照本合同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如果領取我們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后,發現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保險金領取人必須于知道被保險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我們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給付的保險金歸還我們,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如果有其它應給付的保險金的,我們將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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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
保險合同的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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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 |
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書面通知我們。
如果您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所發送的通知,均視為已經送達。如果因您未能及時通知我們,而使我們無法提供給您相應的服務,我們將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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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合同內容的變更 |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您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們申請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該項變更須符合我們的規定,經我們審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單或與您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后生效。
若被保險人身故,則我們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內容的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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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
合同效力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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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 投保人解除合同。如果您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申請解除本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按合同約定向您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您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的損失。 2. 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本合同效力于滿期當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 3. 被保險人身故。 4. 本合同的保險金給付,累計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 5. 因本合同其它條款或其附加合同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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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
爭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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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若雙方協商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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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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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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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周歲: |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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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現金價值: |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本合同現金價值為未到期保險費×(1-25%)。
未到期保險費=所交保險費×(1-保險責任已經過的天數/保險期間的天數)。其中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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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乘坐: |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從踏入民航客運飛機機艙、軌道客運車輛車廂、營運客船甲板或客運汽車車廂時開始,至離開民航客運飛機機艙、軌道客運車輛車廂、營運客船甲板或客運汽車車廂時終止。被保險人從踏入非營運汽車車廂時開始,至離開非營運汽車車廂時終止,如果被保險人為駕駛人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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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指定的交通工具: |
指您在投保時指定的以下一類或多類交通工具: 1、民航客運飛機:指用于公共航空運輸目的載客民航飛機; 2、軌道客運車輛:包括鐵路客運車輛、城市軌道客運車輛; 3、營運客船:包括客船和客貨滾裝船; 4、客運汽車:包括公路客運汽車、公交客運汽車、出租客運汽車、旅游客 運汽車和租賃載客汽車,但不包括農用運輸汽車和三輪汽車; 5、非營運汽車(自駕車):不包括載貨汽車、軍用汽車、警用汽車、消防 汽車、救護汽車、工程搶險汽車、農用運輸汽車和三輪汽車。
上述1-4類交通工具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有效營運執照,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且合法載人的交通工具。
上述第5類交通工具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有效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或臨時通行牌證),不以獲取運輸利潤為目的且合法載人的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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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意外傷害事故: |
指外來的、不可預知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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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毒品: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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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酒后駕駛: |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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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無合法有效駕駛 證駕駛: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按指定時間、路線 學習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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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無有效行駛證: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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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艾滋?。?/ins> |
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的定義應以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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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艾滋病病毒: |
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如果在被保險人的血液樣本中發現HIV或其抗體,則認定被保險人已受該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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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潛水: |
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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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攀巖: |
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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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探險: |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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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武術: |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進行的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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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特技: |
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的活動。 |
8.17 |
醫院: |
指我們指定的醫院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專供康復、護理、療養、戒酒、戒毒、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的醫生和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和護理服務。當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須急救時不受此限,但經急救處理傷情穩定后,必須及時轉入本合同???指醫院治療。
醫生是指領有執業醫師執照、在醫院內行醫并擁有處方權的醫生,且非您或被保險人以及您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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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
等級 |
項目 |
殘疾程度 |
給付 比例 |
第一級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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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生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二級 |
九
十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三級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7)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四級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的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0)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30% |
第五級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兩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的(注11)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12) |
20% |
第六級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15% |
第七級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注13)喪失的 |
10%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于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并由保險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 上肢三大關節系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系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 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8) 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10) 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1/2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13)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經過180日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
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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