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壽安欣無憂兩全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安欣無憂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安欣無憂兩全保險(分紅型)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 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分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期間。
第四條 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若本合同附加的《國壽附加安欣無憂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發生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則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和現金價值減少為零。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滿期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交費期間(年數)。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 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零時前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大于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等于零,本公司不退還本合同所交保險費。
2.被保險人自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身故,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身故時的交費年度數。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 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 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紅利事項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 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復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 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
第八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兩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為三年、五年和十年。
第九條 保險金申請所需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滿期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二、申請身故保險金時,所需的證明和資料為:
1.保險單;2.申請人法定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第十條 保險合同終止 本合同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 1.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為零; 2.本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情形。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合同基本條款與本合同利益條款相抵觸的,以本合同利益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 釋義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身故時的交費年度數: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險人在交費期間內身故的,身故時的交費年度數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保單所經過的整年數加一。 (2)被保險人在交費期間外身故的,身故時的交費年度數等于在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期間(年數)。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 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 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 后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駕駛證駕駛;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 的輪式車輛。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軍事沖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武裝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武裝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指本公司有關保險單(憑證)、批單或批注中列明的醫療衛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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