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 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 之日起一年內,由本公司認可醫院
(詳見釋義)的??漆t生(詳見釋義)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ㄔ斠?
釋義),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保險金額的 10%;
2.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
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給付重 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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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IC
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 08 定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u
您與我們的合同
(2009 年 8 月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1.1 合同構成 本附加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是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 有關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書、變更申請書、復效申請書、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
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1.2 投保范圍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主險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
明。
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
時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為保單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主險合同中的續期保險費的交納、寬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保險
事故通知、保險金的給付、欠交保險費、未還款項及多給付保險金的扣除、明確說明與 如實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地址變更、爭議處理事項 以及釋義適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內容與主險合同相抵觸的,以本合同為準。
2.主險合同無效,本合同亦無效。
3.主險合同終止,本合同終止。
1.5 合同內容
變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險
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由您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1.6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續及風
險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為您提供 10 日的猶豫期,猶豫期指您收到保險單并書
面簽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間,您在上述期間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日內在扣除工本費后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詳見釋義)。
2.您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內向您
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詳見釋義)。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會遭受一定損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合同解除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4.如您解除主險合同,本合同須同時解除。
1.7 合同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合同終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經履行完畢保險責任的;
3.被保險人身故的;
4.本合同因條款所列其他情況而終止的。
v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本合???保險金額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但須符合本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 , 約定的保險金額將在保險單上載明。
2.2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與主險合同一致,且須與主險合同同時投保。
2.3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重大疾病
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同效力恢復) 之日起一年內,由本公司認可醫院
(詳見釋義)的??漆t生(詳見釋義)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ㄔ?/span>見
釋義),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保險金額的 10%;
2.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認可醫院
的??漆t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險金額給付重
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4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
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遺傳性疾?。ㄔ?span style='letter-spacing:.1pt'>見釋義),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詳見釋義);
8.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詳見釋義)(醫護人員職業行為感染 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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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權利和義務
3.1 保險費的
交納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交費方式和 交費期間須與主險合同一致。且須與主險
合同同時交納保險費。
3.2 減額交清 主險合同辦理減額交清或轉換條款時,本合同應同時辦理減額交清。 本公司將 根據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后的余額一次交清保險費 , 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本公司按減少后的保險金額繼續承擔保險責任。
本附加保險合同不能單獨辦理減額交清。
3.3 減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且生效二年后,您可以申請減保,并領取減少部
分對應的現金價值。主險合同減保,本合同應同時辦理減保,減保比例與主險合同 相同。減保后的保險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減保后的保險費=本次減保前的保險費×(1-減保比例)
本公司按減保后的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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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4.1 保險金受
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4.2 保險金的
申請
y
釋義
1.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時,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
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本公司認可醫院出具的附有病歷、必要病理檢驗、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 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 資料。
2.如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本公司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
5.1 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
公司退還的那部分金額。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金額在現金價值表上載明,保單年 度之內的現金價值金額您可以向我們查詢。
保單年度:從保單生效日或保單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單生效對應日
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
5.2 認可醫院 指二級及以上非盈利性醫院、二級及以上社保定點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
院。具體可登陸本公司主頁(www.newchinalife.com)查詢或咨詢本公司全國客戶 服務電話 95567。
5.3 ??漆t生 ??漆t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5.4 本合同所
指的重大 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
5.4.1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
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 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 性腫瘤范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
(3)相當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 分期為 T1N0M0 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如為女性被保險人,則不包括
此項);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5.4.2
急性心肌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
少三項條件:
梗塞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
化;
(4)發病 90 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于 50%。
5.4.3
腦中風后
遺癥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 的功能障礙。
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
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
三項以上。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
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
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5.4.4
重大器官
移植術或
造血干細 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
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干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
干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細胞、外周血造血干細胞和臍血造血干細胞)的異體移植
手術。
5.4.5
冠狀動脈
搭 橋 術
(或稱冠
狀動脈旁 路 移 植 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他非開胸的介入手 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5.4.6
終末期腎
?。?/span>或稱
慢性腎功 能衰竭尿
毒癥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癥期,經診斷后已經進行了至少 90 天
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5.4.7 多個肢體
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
干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5.4.8
急性或亞
急性重癥
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
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
(3)B 超或其他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5.4.9
良性腦腫
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癥
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并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
(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
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5.4.10
慢性肝功
能衰竭失
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圍內。
5.4.11
腦炎后遺
癥或腦膜
炎后遺癥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
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 或三項以上。
5.4.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
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經
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他生命維持系統 96 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圍內。
5.4.13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 500 赫茲、1000 赫 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于 90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 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
180 天后,
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5.4.14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
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矯正視力低于
0.02(采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使用其他視力表應進行換 算);
(3)視野半徑小于 5 度。
5.4.15
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
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5.4.16
心臟瓣膜
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5.4.17
嚴重阿爾
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 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 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 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
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癥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5.4.18
嚴重腦損
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
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 CT)、核磁共振檢查( 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
(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后,仍遺
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 或三項以上。
5.4.19
嚴重帕金
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
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 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征不在保障范圍內。
5.4.20
嚴重Ⅲ度
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 20%或 20%以上。體
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5.4.21
嚴重原發
性肺動脈
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
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 30mmHg。
5.4.22
嚴重運動
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癥、 進行性延髓麻痹癥、原發性側索硬化癥、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癥。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5.4.23
語言能力
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 12 個月(聲
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范圍內。
5.4.24
重型再生
障礙性貧
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
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 網織紅細胞<1%;
5.4.25
主動脈手
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
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
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5.4.26
嚴重多發
性硬化
指因中樞神經系統白質炎性脫髓鞘而導致的不可逆的身體部位的功能障礙,需
由 本 公 司 認 可 醫 院 提 供 明 確 診 斷 , 并 有 頭 顱 斷 層 掃 描 ( CT ) 或 核 磁 共 振 檢 查
(MRI)診斷報告。所謂不可逆的身體部位功能障礙指初次診斷為功能障礙后需持續
180 天以上。
由本公司認可醫院提供的明確診斷必須包含下列全部三項條件:
(1)明確出現因視神經、腦干或脊髓損傷而導致的臨床表現;
(2)散在的身體損害的多樣性;
(3)有明確的上述癥狀及神經損傷反復惡化、減輕的病史紀錄。
5.4.27 醫護人員
職業行為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指醫護人員于執行正常醫療行為中因接觸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患者或因遭 艾滋病病毒(HIV)污染之醫療器械意外所傷而致艾滋病病毒( HIV)感染或罹患艾
滋?。?span lang=EN-US style='letter-spacing:.05pt'>AIDS)。并且證實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任何意外事件導致感染的必須在意外發生后 30 天內向本公司報案;
(2)存在導致該意外事件的明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體證據;
(3)在向本公司報告意外發生后的 180 天內出現血清 HIV 陰性轉變為 HIV 陽性 的檢驗證據;
(4)存在意外事件發生后 5 天內檢查 HIV 抗體,結果為陰性的醫療檢驗報告;
醫護人員,指在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構認可醫療機構工作,并取得衛生行政管
理機構認可的相應任職資格的醫護人員。
因性行為和靜脈注射毒品所致不在保障范圍內。
5.4.28
急性壞死
型胰腺炎
由本公司認可醫院的??漆t生確診為急性壞死型胰腺炎。 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
壞死型胰腺炎不屬本保險責任范圍。
由本公司認可醫院提供的明確診斷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彌漫性腹膜炎;
(2)空腹血糖持續高于 10mmol/L。
對于因急性發病導致身故而無法同時具備以上條件者,須以法醫鑒定機構出具
的尸檢報告為明確診斷的依據。
5.4.29
肌營養不
良癥
5.4.30
系統性紅
斑狼瘡性 腎炎
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臨床癥狀包含無感覺障礙、腦脊髓液正常、輕度的腱反射減少;
(2)肌電圖顯示肌營養不良癥的特征性改變;
(3)肌肉活體組織檢查的病理學診斷符合肌營養不良癥的肌肉細胞變性、壞死
等陽性改變。
指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并發狼瘡性腎炎而影響和損害腎臟功能,且肌酐清除率
持續低于 30ml/分。系統性紅斑狼瘡性腎炎的診斷必須經本公司認可醫院確診,并滿 足下列條件:
(1)臨床表現至少具備下列條件的四個:
① 蝶形紅斑或盤形紅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潰瘍;
④ 非畸形性關節炎或多關節痛;
5.4.31
終末期肺
病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經系統損傷(癲癇或精神癥狀);
⑦ 血象異常(白細胞小于 4×109/L 或血小板小于 100×109/L 或溶血性貧
血)。
(2)檢測結果至少具備下列條件的兩個:
① 抗 dsDNA 抗體陽性;
② 抗 Sm 抗體陽性;
③ 抗核抗體陽性;
④ 皮膚狼瘡帶試驗(非病損部位)或腎活檢陽性;
⑤ C3 降低。
因終末期肺病而出現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肺功能測試其 FEV1 持續低于 0.75 升;
(2)病人缺氧必須廣泛而持續地進行輸氧治療;
(3)動脈血氣分析氧分壓低于 55mmHg。
5.4.32
嚴重胰島
素依賴型
糖 尿 病
( I 型 糖
尿?。?/span>
由于胰島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增高,并須持續性地依賴外源性胰島素維
持 180 天以上,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確定已出現增殖性視網膜病變;
(2)須植入心臟起搏器治療心臟??;
(3)因壞疽須切除一只或以上腳趾。
以上第 1 至 25 種疾病的名稱和釋義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 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的疾病名稱和釋義。第 26 種至 32 種疾病為本公司增加的疾 病類型。
5.5 遺傳性疾
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 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后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征。
5.6 先天性畸
形、變形 或染色體
異常
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 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5.7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 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 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 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他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
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
病。
5.8 本保險實
際交納的 保險費
指您依據本合同已經向本公司交納的保險費;如本合同發生過減保情形,則實 際交納的保險費為扣除每次減保所對應的保險費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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