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險種:意外保險 ?
保額與繳費舉例:
保障金額不是固定的,根據投保人年齡、繳費高低的不同,對應獲得的保障金額也不同,此處對一些常見情況進行列舉供您參考。
投保年齡 | 年繳費 | 繳費期 | 保障項目和金額 | 保障期 |
---|
30歲-30歲 | 585.00元 | 1年 | 公共交通和自駕車意外傷殘51.0萬 一般意外身故36.0萬 公共交通和自駕車51.0萬 一般意外傷殘15.0萬 | 1年 |
36歲-36歲 | 740.00元 | 30年 | 公共交通和自駕車71.0萬 一般意外傷害51.0萬 意外傷殘20.0萬 | 至70周歲 |
18歲-60歲 | 780.00元 | 30年 | 意外傷害20.0萬 | 至70周歲 |
18歲-35歲 | 780.00元 | 1年 | 意外傷害60.0萬 | 1年 |
39歲-39歲 | 900.00元 | 1年 | 一般意外傷害61.0萬 公共交通和自駕車、出租車意外傷害86.0萬 一般意外傷殘25.0萬 公共交通和自駕車、出租車意外傷殘50.0萬 | 至70周歲 |
18歲-55歲 | 1000.00元 | 20年 | 交通意外身故特別給付保險金60.0萬 自駕車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60.0萬 一般意外傷殘保險金20.0萬 交通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60.0萬 | 至70周歲 |
18歲-55歲 | 1050.00元 | 20年 | 意外傷害21.0萬 交通意外63.0萬 | 終身 |
18歲-55歲 | 1750.00元 | 20年 | 意外傷害35.0萬 | 終身 |
18歲-65歲 | 1750.00元 | 20年 | 意外身故70.0萬 | 40年 |
18歲-55歲 | 2500.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50.0萬 意外傷害50.0萬 交通意外50.0萬 | 至70周歲 |
注:具體繳費與保額,可依個人實際情況靈活定制,以上舉例僅為參考
平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13)條款
(平保壽發[2013]349 號,2013 年 8 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您與我們的合同
1.1
合同訂立
1.1
合同訂立 "平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13)合同"(以下簡稱"本附加險合同")
由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請,經我們同意而訂立。
1.2
合同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險合同須與主險合同同時投保。
本附加險合同的生效日與主險合同相同。
本附加險合同的保單周年日同主險合同的保單周年日。
1.3
投保年齡
1.3
投保年齡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見 9.1)計算。本附加險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齡為 18 周歲至 65 周歲。
1.4
猶豫期
1.4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附加險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附加險合同,如果您認為本附加險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
解除本附加險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附加險合同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
件
有效身份證
件(見 9.2)。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附加險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若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合同,主險合同必須與本附加險合
同同時申請解除。
1.5
保險期間
1.5
保險期間 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自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70周歲的保
單周年日零時止。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2.1
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
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2
保險責任
2.2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見 9.3),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的,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但若被保險人身故前本附加險合同已有意外傷殘保險金給付,則意外身故保險
金為基本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后的余額。
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造成本附加險合同所
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之一者,我們按相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
日起第 180 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評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對各處
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
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
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得采用附件條文
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并前次傷殘可領較嚴重等級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
重等級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
所致附件所列的傷殘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意外傷殘保險金以基本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總額達到
基本保險金額時,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或傷殘特別保
險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見 9.4)遭受意外傷害,并自
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的,除按第一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
們按第一項確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給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別保險
金"。
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
之日起 180 日內造成附件所列傷殘之一的,除按第二項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外,我們按第二項確定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金額給付"公共交通意外傷殘特
別保險金"。
自駕車意外身故
或傷殘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個人非營業車輛(見 9.5)期間
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身故的,除按第一項
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一項確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給
付"自駕車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以駕駛員身份駕駛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個人非營業車輛期間因交通事
故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造成附件所列傷殘之一的,除
按第二項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二項確定的"意外傷殘保險金" 金額給付"自駕車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
2.3
責任免除
2.3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
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 9.6);
(4)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 9.7);
(5)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導致的傷害;
(8)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或精神和行為障礙(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
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導致的傷害;
(9)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見
9.8)不在此限;
(10)猝死(見 9.9)、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除
外);
(11)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見 9.10)、跳傘、攀巖(見 9.11)、蹦極、駕駛滑翔
機或滑翔傘、探險(見 9.12)、摔跤、武術比賽(見 9.13)、特技表演(見
9.14)、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合同同
時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附加險合同及主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險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
附加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主險合同同時終止。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本附加險合同意外身故保險金、公共交通或自駕車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受益人
與主險合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約定外,意外傷殘保險金、公共交通或自駕車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受益
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
保險金申請
3.2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公共交通或
自駕車意外身故
特別保險金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
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意 外 傷 殘 保 險
金、公共交通或
自駕車意外傷殘
特別保險金申請
由傷殘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評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
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3
保險金的給付
3.3
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將在 5 日內作出核定;
情形復雜的,在 30 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 10 日內,履行給
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 31 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
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若我們要求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的,上述的 30 日將扣除
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期間。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
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對給付保險金
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
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4
訴訟時效
3.4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如何支付保險費
4.1
保險費的支付
4.1
保險費的支付 本附加險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您應當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見 9.15)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本附加險合同的保險費必須隨主險合同保險費一同支付,不能單獨支付。
??現金價值權益?
5.1
現金價值
5.1
現金價值 本附加險合同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
值,您可以向我們咨詢。
5.2
減額交清 您可申請使用減額交清功能。
即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我們將以本附加險合同寬限期開始前一日
的現金價值扣除您尚未償還的各項欠款之后的余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凈保險費
(見 9.16),重新計算本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減額交清后,本附加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會相應減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險
費,本附加險合同繼續有效。
本附加險合同必須與主險合同一起辦理減額交清,不能單獨辦理。
??合同效力的恢復
6.1
效力恢復
6.1
效力恢復 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
并達成協議,在您補交保險費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復。
主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本附加險合同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自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 2 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
合同。我們解除合同的,向您退還合同效力中止時本附加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
及風險
您在猶豫期后可以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
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附加險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若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合同,主險合同必須與本附加險合
同同時申請解除。
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8.1
年齡錯誤
8.1
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書上
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附加險合同約定
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您退還本附加險合同的現金價
值。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8.3(6)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
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我
們有權更正并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
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我
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8.2
效力終止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附加險合同效力終止:
(1)主險合同效力終止;
(2)您申請解除本附加險合同。
8.3
適用主險合同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險合同條款:
(1)保險事故通知;
(2)宣告死亡處理;
(3)寬限期;
(4)效力中止;
(5)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6)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7)未還款項;
(8)合同內容變更;
(9)聯系方式變更;
(10)爭議處理。
??釋義
9.1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
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9.2
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
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9.3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9.4
乘坐客運公共交通
工具期間
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為目的的民航班機、輪
船、列車(包括客運列車、地鐵、輕軌列車)、汽車(包括公共汽車、電車、
出租車)。
被保險人乘坐客運民航班機時,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指自被保險人進入
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走出艙門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列車
和客運汽車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上車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車票
載明或約定的旅程終點下車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出租車時,該期間是指被保險
人上車時起至下車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輪船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檢票
踏上輪船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船票載明的旅程終點離開輪船時止。
9.5
個人非營業車輛
指在境內登記、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業性運輸(非營運),且行駛證記載所有
人為個人的機動車。
登記為非營業性運輸(非營運)的機動車,如從事以牟利為目的旅客運輸、貨
物運輸的行為,不視為個人非營業車輛,不在保障范圍內。
9.6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
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9.7
酒后駕駛
9.7
酒后駕駛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
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
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9.8
非處方藥
指在使用藥品當時,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
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9.9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癥狀后 24 小時內發生
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的法律文件、醫療機構的診
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文件、診斷書等為準。
9.10
潛水
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9.11 攀巖 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9.12
探險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
原始森林等活動。
9.13
武術比賽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
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9.14
特技表演
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9.15
保險費約定支付日 指保險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
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對應日。
9.16凈保險費
指不包含公司營業費用、傭金等其他費用的保險費。
附件: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法醫學會
聯合發布
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
目錄
前言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1 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前言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1 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1.1 腦膜的結構損傷
1.2 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1.3 意識功能障礙
2 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2.1 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2.2 視功能障礙
2.3 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2.4 眼瞼結構損傷
2.5 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2.6 聽功能障礙
3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 鼻的結構損傷
3.2 口腔的結構損傷
3.3 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4.1 心臟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4.2 脾結構損傷
4.3 肺的結構損傷
4.4 胸廓的結構損傷
5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5.2 腸的結構損傷
5.3 胃結構損傷
5.4 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5.5 肝結構損傷
6 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6.1 泌尿系統的結構損傷
6.2 生殖系統的結構損傷
7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7.1 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7.2 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7.3 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7.4 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7.5 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7.6 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7.7 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功能障礙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8 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 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8.2 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前言
根據保險行業業務發展要求,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功能、殘疾和健康分類》(以下簡稱"ICF")的理論與方法,
建立新的殘疾標準的理論架構、術語體系和分類方法。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參考了國內重要的傷殘評定標準,如《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符合國內相關的殘疾政策,同時參考了國際上其他國家地區的傷殘
分級原則和標準。
本標準建立了保險行業人身保險傷殘評定和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基礎,各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
點,根據本標準的方法、內容和結構,開發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本標準規定了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的評定等級以及保險金給付比例的原則和方法,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為
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 100%至 10%。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意外險產品或包括意外責任的保險產品中的傷殘保障,用于評定由于意外傷害因素引起的
傷殘程度。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傷殘:因意外傷害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
2.2 身體結構:指身體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體及其組成部分。
2.3 身體功能:指身體各系統的生理功能。
3 標準的內容和結構
本標準參照 ICF 有關功能和殘疾的分類理論與方法,建立"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
關的結構和功能"、"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消化、代謝和
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
功能"和"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 大類,共 281 項人身保險傷殘條目。
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為
第十級。
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
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 10%,每級相差 10%。
4 傷殘的評定原則
4.1 確定傷殘類別:評定傷殘時,應根據人體的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情況確定所涉及的傷殘類別。
4.2 確定傷殘等級:應根據傷殘情況,在同類別傷殘下,確定傷殘等級。
4.3 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應根據傷殘等級對應的百分比,確定保險金給付比例。
4.4 多處傷殘的評定原則: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
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
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本標準
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5 說明
本標準中"以上"均包括本數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
說明:本標準對功能和殘疾進行了分類和分級,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劃分為一至十級,最重為第一級,最輕
為第十級。與人身保險傷殘程度等級相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
比例為 100%,傷殘程度第十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 10%,每級相差 10%。
1
神經系統的結構和精神功能
1.1 腦膜的結構損傷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級
1.2 腦的結構損傷,智力功能障礙
顱腦損傷導致極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處于完全護理
依賴狀態
1 級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處
于完全護理依賴狀態
2 級
顱腦損傷導致重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處于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3 級
顱腦損傷導致中度智力缺損(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處于大部分護理依賴狀態
4 級
注:○1 護理依賴:應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程度來判斷護理依賴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
間;(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3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均需
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三項或三項以上需要護
理者;(3)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一項或一項以上需要護理者。
1.3 意識功能障礙
意識功能是指意識和警覺狀態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續的覺醒狀態。本標準中的意識功能障
礙是指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顱腦損傷導致植物狀態
1 級
注:植物狀態指由于嚴重顱腦損傷造成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活動,不能執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
壓,有睡眠-醒覺周期,不能理解和表達語言,能自動睜眼或刺激下睜眼,可有無目的性眼球跟蹤運動,丘腦下部及腦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2.1 眼球損傷或視功能障礙
視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光線和感受視覺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狀和顏色等有關的感覺功能。本標準中
的視功能障礙是指???盲目或低視力。
雙側眼球缺失
1 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 5 級
1 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 4 級
2 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盲目 3 級
3 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 2 級
4 級
一側眼球缺失,且另一側眼低視力 1 級
5 級
一側眼球缺失
7 級
2.2 視功能障礙
除眼盲目和低視力外,本標準中的視功能障礙還包括視野缺損。
雙眼盲目 5 級
2 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5°
2 級
雙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級
3 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10°
3 級
雙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級
4 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20°
4 級
雙眼低視力大于等于 2 級
5 級
雙眼低視力大于等于 1 級
6 級
雙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60°
6 級
一眼盲目 5 級
7 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5°
7 級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級
8 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10°
8 級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級
9 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20°
9 級
一眼低視力大于等于 1 級。
10 級
一眼視野缺損,直徑小于 60°
10 級
注:①視力和視野
級別
低視力及盲目分級標準
最好矯正視力
最好矯正視力低于
最低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
低視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數)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數)
4
0.02
光感
5
無光感
如果中心視力好而視野縮小,以中央注視點為中心,視野直徑小于 20°而大于 10°者為盲目 3 級;如
直徑小于 10°者為盲目 4 級。
本標準視力以矯正視力為準,經治療而無法恢復者。
○2 視野缺損指因損傷導致眼球注視前方而不轉動所能看到的空間范圍縮窄,以致難以從事正常工作、
學習或其他活動。
2.3 眼球的晶狀體結構損傷
外傷性白內障
10 級
注:外傷性白內障:凡未做手術者,均適用本條;外傷性白內障術后遺留相關視功能障礙,參照有關條款
評定傷殘等級。
2.4 眼瞼結構損傷
雙側眼瞼顯著缺損
8 級
雙側眼瞼外翻
8 級
雙側眼瞼閉合不全
8 級
一側眼瞼顯著缺損
9 級
一側眼瞼外翻
9 級
一側眼瞼閉合不全
9 級
注:眼瞼顯著缺損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2.5 耳廓結構損傷或聽功能障礙
聽功能是指與感受存在的聲音和辨別方位、音調、音量和音質有關的感覺功能。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2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3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
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雙側耳廓缺失
3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
4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56dB,且雙側耳廓缺失
4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4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側耳廓缺失
5 級
雙側耳廓缺失
5 級
一側耳廓缺失,且另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級
一側耳廓缺失
8 級
一側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級
2.6 聽功能障礙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
4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81dB
5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
5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
6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56dB
6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41dB
7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56dB
7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41dB
8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91dB
8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41dB
9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71dB
9 級
雙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級
一耳聽力損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級
3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
發聲和言語的結構和功能
3.1 鼻的結構損傷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級
外鼻部大部分缺損
7 級
鼻尖及一側鼻翼缺損
8 級
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8 級
一側鼻翼缺損
9 級
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0 級
3.2 口腔的結構損傷
舌缺損大于全舌的 2/3
3 級
舌缺損大于全舌的 1/3
6 級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級
口腔損傷導致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級
3.3 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發聲和言語的功能障礙是指語言功能喪失。
語言功能完全喪失
8 級
注:語言功能完全喪失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并須有資格的耳鼻喉科醫師出具醫療診
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4.1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統的結構和功能
4.1 心臟的結構損傷或功能障礙
胸部損傷導致心肺聯合移植
1 級
胸部損傷導致心臟貫通傷修補術后,心電圖有明顯改變
3 級
胸部損傷導致心肌破裂修補
8 級
4.2 脾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脾切除
8 級
腹部損傷導致脾部分切除
9 級
腹部損傷導致脾破裂修補
10 級
4.3 肺的結構損傷
胸部損傷導致一側全肺切除
4 級
胸部損傷導致雙側肺葉切除
4 級
胸部損傷導致同側雙肺葉切除
5 級
胸部損傷導致肺葉切除
7 級
4.4 胸廓的結構損傷
本標準中的胸廓的結構損傷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級
胸部損傷導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級
5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5.1
消化、代謝和內分泌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礙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過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飲料以適
宜的頻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喪失
1 級
注:咀嚼、吞咽功能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5.2 腸的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腸綜合癥
2 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級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全結腸、直腸、肛門結構切除,回腸造瘺
4 級
腹部或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切除,且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5 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級
腹部損傷導致小腸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級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級
腹部損傷導致結腸部分切除
8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遺留永久性乙狀結腸造口
9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直腸、肛門損傷,且瘢痕形成
10 級
5.3 胃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全胃切除
4 級
腹部損傷導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級
5.4 胰結構損傷或代謝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代謝功能障礙是指胰島素依賴。
腹部損傷導致胰完全切除
1 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且伴有胰島素依賴
3 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4 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6 級
腹部損傷導致胰部分切除
8 級
5.5 肝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2 級
腹部損傷導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5 級
腹部損傷導致肝部分切除
8 級
6
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6.1
泌尿和生殖系統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6.1 泌尿系統的結構損傷
腹部損傷導致雙側腎切除
1 級
腹部損傷導致孤腎切除
1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缺失
5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閉鎖
5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閉鎖
5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切除
5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閉鎖
5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7 級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切除
8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雙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8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8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另一側輸尿管狹窄
8 級
腹部損傷導致一側腎部分切除
9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缺失
9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閉鎖
9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尿道狹窄
9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膀胱部分切除
9 級
腹部損傷導致腎破裂修補
10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10 級
??盆部損傷導致膀胱破裂修補
10 級
6.2 生殖系統的結構損傷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缺失
3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睪丸完全萎縮
3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另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3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完全缺失
4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道閉鎖
5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陰莖體缺失大于 50%
5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缺失
6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雙側輸精管閉鎖
6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另一側輸精管閉鎖
6 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雙側乳房缺失
7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切除
7 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另一側乳房部分缺失
8 級
胸部損傷導致女性一側乳房缺失
9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部分切除
9 級
骨盆部損傷導致子宮破裂修補
10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缺失
10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睪丸完全萎縮
10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缺失
10 級
會陰部損傷導致一側輸精管閉鎖
10 級
7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7.1
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7.1 頭頸部的結構損傷
雙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2 級
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2 級
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2 級
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失
3 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24 枚
3 級
一側上頜骨完全缺失
3 級
一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3 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于等于 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20cm
2
4 級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于等于 6cm,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20cm
2
4 級
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于 20cm
2
4 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20 枚
5 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大于 25%,小于 50%,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10cm
2
5 級
一側下頜骨缺損大于等于 4cm,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10cm
2
5 級
一側上頜骨缺損等于 25%,且口腔、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10cm
2
6 級
面部軟組織缺損大于 20cm
2,且伴發涎瘺
6 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16 枚
7 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12 枚
8 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8 枚
9 級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且牙齒脫落大于等于 4 枚
10 級
顱骨缺損大于等于 6cm
2
10 級
7.2 頭頸部關節功能障礙
單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6 級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Ⅲ度
6 級
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度
8 級
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 I 度
10 級
注:張口困難判定及測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下中切牙切緣間測
量。正常張口度指張口時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緣間(相當于 4.5cm 左右);張口困難 I 度指大
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當于 3cm 左右);張口困難Ⅱ度指大張口時,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
當于 1.7cm 左右);張口困難Ⅲ度指大張口時,上、下切牙間距小于食指之橫徑。
7.3 上肢的結構損傷,手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雙手完全缺失
4 級
雙手完全喪失功能
4 級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喪失功能
4 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90%
5 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70%
6 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50%
7 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7 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8 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30%
8 級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大于等于 10%
9 級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9 級
雙上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10 級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10 級
注: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 18%;食指、中指各
占一手功能的 18%,其中末節指節占 8%,中節指節占 7%,近節指節占 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其中末節指節占 4%,中節指節占 3%,近節指節占 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其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第三掌骨各占 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 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
加計算的結果。
7.4 骨盆部的結構損傷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級
骨盆環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級
髖臼骨折,且兩下肢相對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級
7.5 下肢的結構損傷,足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6 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7 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7 級
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7 級
一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7 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8 級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于等于 1/3
8 級
雙足十趾完全缺失
8 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8 級
雙足十趾完全喪失功能
8 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9 級
一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9 級
雙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9 級
一足五趾完全喪失功能
9 級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大于等于 1/3
10 級
雙足十趾中,大于等于兩趾缺失
10 級
雙下肢長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10 級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因骨折累及關節面導致一個關節功能部分喪失
10 級
注: ① 足弓結構破壞:指意外損傷導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② 足弓結構完全破壞指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足弓 1/3 結構
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弓的結構破壞。
③ 足趾缺失??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6 四肢的結構損傷,肢體功能或關節功能障礙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1 級
三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1 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1 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1 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 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2 級
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2 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且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 級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3 級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完全喪失功能
4 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5 級
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5 級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6 級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 級
注:① 骺板:骺板的定義只適用于兒童,四肢長骨骺板骨折可能影響肢體發育,如果存在肢體發育障礙
的,應當另行評定傷殘等級。
② 肢體喪失功能指意外損傷導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
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③ 關節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7.7 脊柱結構損傷和關節活動功能障礙
本標準中的脊柱結構損傷是指頸椎或腰椎的骨折脫位,本標準中的關節活動功能障礙是指頸部或腰部活
動度喪失。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 75%
7 級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 50%
8 級
脊柱骨折脫位導致頸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 25%
9 級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礙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與肌肉或肌群收縮產生力量有關的功能。本標準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礙是指四肢癱、
偏癱、截癱或單癱。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1 級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2 級
偏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2 級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2 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3 級
偏癱(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3 級
截癱(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3 級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4 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5 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5 級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 2 級)
5 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6 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6 級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 3 級)
6 級
偏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7 級
截癱(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7 級
單癱(肌力小于等于 4 級)
8 級
注:① 偏癱指一側上下肢的癱瘓。
② 截癱指脊髓損傷后,受傷平面以下雙側肢體感覺、運動、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門括約肌功能喪失
的病癥。
③ 單癱指一個肢體或肢體的某一部分癱瘓。
④ 肌力: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將肌力分級劃分為 0-5 級。
0 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 級: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 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床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3 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4 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5 級:正常肌力。
8
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
皮膚和有關的結構和功能
8.1 頭頸部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皮膚的修復功能是指修復皮膚破損和其他損傷的功能。本標準中的皮膚修復功能障礙是指瘢痕形成。
頭頸部Ⅲ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8%
2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 90%
2 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完全喪失
3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 80%
3 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 75%
4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 60%
4 級
頭頸部Ⅲ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5%,且小于 8%
5 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大于等于 50%
5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 40%
5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面部皮膚面積的 20%
6 級
頭部撕脫傷后導致頭皮缺失,面積大于等于頭皮面積的 20%
6 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頸前三角區面積的 75%
7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24cm
2
7 級
頭頸部Ⅲ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2%,且小于 5%
8 級
頸部皮膚損傷導致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頸前三角區面積的 50%
8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18cm
2
8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12cm
2或面部線條狀瘢痕大于等于 20cm
9 級
面部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 6cm
2或面部線條狀瘢痕大于等于 10cm
10 級
注:① 瘢痕:指創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膚平整、無明顯質地改變的萎縮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
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采
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
算。
③ 頸前三角區:兩邊為胸鎖乳突肌前緣,底為舌骨體上緣及下頜骨下緣。
8.2 各部位皮膚結構損傷和修復功能障礙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90%
1 級
軀干及四肢Ⅲ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 60%
1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80%
2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70%
3 級
軀干及四肢Ⅲ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 40%
3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60%
4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50%
5 級
軀干及四肢Ⅲ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 20%
5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40%
6 級
腹部損傷導致腹壁缺損面積大于等于腹壁面積的 25%
6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30%
7 級
軀干及四肢Ⅲ度燒傷,面積大于等于全身皮膚面積的 10%
7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20%
8 級
皮膚損傷導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積大于等于全身體表面積的 5%
9 級
注:① 全身皮膚瘢痕面積的計算:按皮膚瘢痕面積占全身體表面積的百分數來計算,即中國新九分法:在
100%的體表總面積中:頭頸部占 9%(9×1)(頭部、面部、頸部各占 3%);雙上肢占 18%(9×2)(雙上臂
7%,雙前臂 6%,雙手 5%);軀干前后包括會陰占 27%(9×3)(前軀 13%,后軀 13%,會陰 1%);雙下肢(含
臀部)占 46%(雙臀 5%,雙大腿 21%,雙小腿 13%,雙足 7%)(9×5+1)(女性雙足和臀各占 6%)。
② 燒傷面積和燒傷深度:燒傷面積的計算按中國新九分法,燒傷深度按三度四分法。Ⅲ度燒傷指燒傷
深達皮膚全層甚至達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燒傷事故不包括凍傷、吸入性損傷(又稱呼吸道燒傷)和電擊
傷。燒傷后按燒傷面積、深度評定傷殘等級,待醫療終結后,可以依據造成的功能障礙程度、皮膚瘢痕面
積大小評定傷殘等級,最終的傷殘等級以嚴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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