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復效,則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1年內經醫院初次確診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您已交納的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時終止。
(2) 被保險人經醫院初次確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復效,則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罹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義的重大疾?。o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保險金額向重大疾病保險 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時終止。
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載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義”。
對于本附加合同項下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主合同項下的身故保險金,我們只給付其中任意一項且在給付其中任意一項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時終止。
如果主合同項下有借款或其他未還款項,則我們在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必須依主合同 的有關規定從本附加合同項下的重大疾病保險金中扣除主合同項下的所有欠款及應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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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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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引
C
C
本閱讀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條款,對本附加合同內容的解釋以條款為準。
...............................
您擁有的重要權益
v 簽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猶豫期)內您若要求退保,我們向您無息退還保險費.1.3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險責任條款中列明............................................................. 2.3
v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約定申請保單貸款的權利................................................................ 5.2
v 您有退保的權利.......................................................................................................... 7.1
您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
v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2.4
v 保險事故發生后請您及時通知我們.............................................................................. 3.2
v 您應當按時交納保險費................................................................................................ 4.1
v 退保會給您造成一定的損失,請您慎重決策.................................................................. 7.1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條款適用于本附加合同,請您仔細閱讀................................................ 8.2
v 本附加合同對重大疾病進行了明確定義,請您仔細閱讀................................................ 9
v 我們對一些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并作了顯著標識,請您注意....................................... 10
C
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內容,為充???保障您的權益,請您仔細閱讀本條款。
C
條款目錄
1. 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
5.1
|
現金價值
|
10.5
|
意外傷害
|
1.1
|
合同構成
|
5.2
|
保???貸款
|
10.6
|
毒品
|
1.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5.3
|
保險費自動墊交
|
10.7
|
酒后駕駛
|
1.3
|
猶豫期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
10.8
|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
2. 我們提供的保障
|
6.1
|
效力中止
|
10.9
|
無有效行駛證
|
2.1
|
保險金額
|
6.2
|
效力恢復
|
10.10
|
機動車
|
2.2
|
保險期間
|
7.
合同解除
|
10.11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2.3
|
保險責任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
|
10.12
|
遺傳性疾病
|
2.4
|
責任免除
|
|
險
|
10.13
|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
3.
保險金的申請
|
8. 其它需要關注的事項
|
10.14
|
現金價值
|
3.1
|
受益人
|
8.1
|
效力終止
|
10.15
|
??漆t生
|
3.2
|
保險事故通知
|
8.2
|
適用主合同條款
|
10.16
|
利息
|
3.3
|
保險金申請
|
9. 重大疾病定義
|
10.17
|
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
3.4
|
保險金給付
|
10. 釋義
|
10.18
|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
3.5
|
訴訟時效
|
10.1
|
保單年度
|
10.19
|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
4.
保險費的交納
|
10.2
|
保險費約定交納日
|
10.20
|
永久不可逆
|
4.1
|
保險費的交納
|
10.3
|
有效身份證件
|
10.21
|
周歲
|
4.2
|
寬限期
|
10.4
|
醫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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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現金價值權益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險條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在保險單上簽章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合同”,“被保 險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在保險單上載明。
1.
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健康人生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
請,經我們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 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本附加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 注、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合同須與主合同同時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與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保單年度(見 10.1)、保險費約定交納日(見 10.2)均依據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為基 礎進行計算。
1.3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認為本附加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們將向您無息退還保險費。
解除本附加合同時,您須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證件(見 10.3)及您所交保險費的發票。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對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2.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金額與主合同的保險金額相同,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2.2 保險期間 本附加合同的保險期間與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相同,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2.3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 被保險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復效,則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復效)之日
起 1 年內經醫院(見 10.4)初次確診非因意外傷害(見 10.5)導致罹患本 附加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您已交納的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的保險費數額之和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 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時終止。
(2) 被保險人經醫院初次確診因意外傷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復效,則
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罹患本附加合同
所定義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保險金額向重大疾病保險 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時終止。
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載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義”。
對于本附加合同項下的重大疾病保險金和主合同項下的身故保險金,我們只給付 其中任意一項且在給付其中任意一項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時終止。
如果主合同項下有借款或其他未還款項,則???們在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必須依 主合同 8.4 的有關規定從本附加合同項下的重大疾病保險金中扣除主合同項下的
所有欠款及應付利息。
2.4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的,我們不承擔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1)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
10.6);
(4)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
10.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 10.8),或駕駛 無有效行駛證(見 10.9)的機動車(見 10.10);
(5) 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見
10.11); (6)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 遺傳性疾病(見
10.12),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見 10.13) ,但 本附加合同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終止,我們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本附加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見 10.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合同定義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終 止,我們向您退還本附加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3.
保險金的申請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
保險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在 10 日內通知我們。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
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 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 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 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須填寫領取保險金申請書,
并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 由醫院??漆t生(見
10.15)出具的被保險人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由醫
院出具的與該疾病診斷證明書相關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 學方法檢驗報告;
|
|
(4) 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
|
|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
|
|
|
資料。
|
|
|
委托他人領取保險金時,受托人還必須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委托人親筆簽
|
|
|
名的授權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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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繼承人還必須提供可證明其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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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
|
受益人或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其合法監護人代其申請領
|
|
|
取保險金,其合法監護人還必須提供受益人或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民事行為能
|
|
|
力人的證明和監護人具有合法監護權的證明。
|
|
|
如果被保險人已向我們書面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但在實際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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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身故,重大疾病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向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
|
|
|
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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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被保險人在提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書面申請之前身故,我們僅依主合同承
|
|
|
擔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而不再承擔本附加合同約定的保
|
|
|
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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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險金給付
|
我們在收到領取保險金申請書及本附加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 5 日內作
|
|
|
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 30 日內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
|
|
|
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
10 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
|
|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對屬于??險責任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
|
|
|
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確定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我們確
|
|
|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
|
|
|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
|
|
|
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
|
|
我們在收到領取保險金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
|
|
|
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
|
|
|
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
3.5
|
訴訟時效
|
受益人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
|
|
|
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
4.
保險費的交納
4.1
保險費的交納 本附加合同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交納首期保險費后,您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交納日交納 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4.2 寬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納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交納日的次日零時起 60 日為寬限期。寬
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
的保險費。
如果您在寬限期內未交納保險費,則本附加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
現金價值權益
5.1
現金價值 本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在保險單上載明。
5.2
保單貸款
在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并經我們審核同意后辦理保單貸款。
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您申請時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扣除各項欠款及
應付利息后余額的 7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180 日,貸款利率按您與我們 簽訂的貸款協議中約定的利率執行。
自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及應付利息達到本附
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現金價值之和的次日零時起,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效力中止。
經我們審核不同意您的保單貸款申請的,我們不向您貸款。
5.3
保險費自動墊 您可以選擇保險費自動墊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交納保險費,我
交
們將以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的余額自動墊交到期應交的 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我們將對自動墊交的保險費計收利息(見 10.16)。
如果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的余額不足以全額墊交到期應
交的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
6.2
|
效力恢復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您與我們協商
|
|
|
并達成協議,在您補交保險費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復。
|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 2 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我們有權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終止。我們解除合同的,我們向您退還本附加 合同中止時的現金價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且您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請填寫解 手續及風險 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 之日起 30 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8.
其它需要關注的事項
8.1
效力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1) 主合同效力終止;
(2)
本附加合同約定的合同效力終止情況。
8.2
適用主合同條 主合同訂立的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2) 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3)
年齡性別錯誤; (4) 未還款項; (5) 合同內容變更; (6) 聯系方式變更; (7) 爭議處理; (8) 保險事故鑒定。
9.
重大疾病定義
本附加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共有 32 種,其中第 1 至 25 種重大疾病為中國保險
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規定 的疾病,且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與“規范”一致,第 26 至 32 種重大疾病為“規 范”規定范圍之外的疾病。
9.1
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
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 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 惡性腫瘤范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 原位癌;
(2) 相當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 相當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 TNM 分期為 T1N0M0 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9.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
三項條件:
(1) 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 化;
(4) 發病 90 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于 50%。
9.3
腦中風后遺癥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
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 或一種以上障礙: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見
10.17);
(2)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見
10.18);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見
10.19) 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9.4
重大器官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 術或造血干細 的異體移植手術。
胞移植術 造血干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干 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細胞、外周血造血干細胞和臍血造血干細胞)的異體移植 手術。
9.5
冠狀動脈搭橋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術(或稱冠狀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激光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 動脈旁路移植 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術)
9.6 終末期腎病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癥期,經診斷后已經進行了至少 90 天的 (或稱慢性腎 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功能衰竭尿毒 癥期)
9.7
多個肢體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干
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9.8
急性或亞急性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 重癥肝炎 或病毒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腦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 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9.9
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癥狀、
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并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 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 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 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9.10
慢性肝功能衰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竭失代償期 (1) 持續性黃疸;
(2) 腹水;
(3) 肝性腦病;
(4) 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圍內。
9.11
腦炎后遺癥或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
腦膜炎后遺癥 障礙,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
三項以上。
9.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
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 coma scale)結果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經持 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 96 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圍內。
9.13 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見
10.20)性喪失,在 500 赫茲、
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于
90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
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9.14
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
至少一項條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矯正視力低于 0.02(采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
換算);
(3) 視野半徑小于 5 度。
9.15
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
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 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9.16
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9.17
嚴重阿爾茨海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能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 默病 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 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 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癥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我們只對被保險人在 65 周歲(見 10.21)前被確診患有本病承擔保險責任。
9.18
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
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 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 180 天后,仍遺留下 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 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
三項以上。
9.19
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
下列全部條件:
(1) 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
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征不在保障范圍內。
我們只對被保險人在 65 周歲前被確診患有本病承擔保險責任。
9.20 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 20%或
20%以上。體
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9.21
嚴重原發性肺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
動脈高壓 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 IV 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 30mmHg。
9.22
嚴重運動神經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癥、進 元病 行性延髓麻痹癥、原發性側索硬化癥、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癥。須滿足自主生活能
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9.23 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 12 個月(聲帶完
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范圍內。
9.24
重型再生障礙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
性貧血 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 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
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
②
網織紅細胞<1%;
③
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9.25
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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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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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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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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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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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發性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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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腦及脊髓內的脫髓鞘病變而出現神經系統多灶性(多發性)多時相(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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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6 個月以內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發作)的病變,須由計算機斷層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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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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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經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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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或三項以上,持續至少 18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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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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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末期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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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患有終末期肺病而出現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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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肺功能測試其 FEV1 持續低于
0.75 升;
(2) 病人缺氧必須廣泛而持續地進行輸氧治療;
(3) 動脈血氣分析氧分壓低于 55mmHg。
理賠時必須提供以上三項相應的證明文件或檢查報告。
9.28
顱腦手術
被保險人確已實施全麻下的開顱手術(不包括顱骨鉆孔手術和經鼻蝶竇入顱手
術)。
因外傷而實施的腦外科手術不在保障范圍之內。
理賠時必須提供由神經外科醫生出具的診斷書及手術報告。
9.29
脊髓灰質炎 指由我們認可的神經??漆t生確認是因脊髓灰質病毒感染以致表現出運動功能障
礙或呼吸功能減弱,并造成癱瘓。
非脊髓灰質炎感染導致的麻痹性癱瘓,以及其它病因導致的麻痹,例如格林巴利 綜合征不在保障范圍內。
9.30
嚴重肌營養不 指一組原發于肌肉的遺傳性疾病,臨床表現為與神經系統無關的肌肉無力和肌肉
良癥 萎縮。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 肌肉組織活檢結果滿足肌營養不良癥的肌肉細胞變性、壞死等陽性改變;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
三項以上。
9.31
急性出血壞死 指被保險人因為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已經接受了外科開腹手術治療,以進行壞 性胰腺炎 死組織清除、壞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因飲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或
經腹腔鏡手術進行的治療不在保障范圍內。
9.32
侵蝕性葡萄胎 指異常增生的絨毛組織浸潤性生長浸入子宮肌層或轉移至其他器官或組織的葡萄
(或稱惡性葡 胎,并已經進行化療或手術治療的。
萄胎)
10.
釋義
10.1
保單年度
見主合同釋義。
10.2
保險費約定交 見主合同釋義。 納日
10.3
有效身份證件 見主合同釋義。
10.4
醫院
指國家衛生部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合格或二級合格以上的醫院,但不包括主要
作為康復、護理、療養、戒酒、戒毒或相類似的醫療機構。
10.5 意外傷害 見主合同釋義。
10.6 毒品
見主合同釋義。
10.7 酒后駕駛 見主合同釋義。
10.8
無合法有效駕 見主合同釋義。 駛證駕駛
10.9
無有效行駛證 見主合同釋義。
10.10
機動車
見主合同釋義。
10.11
感染艾滋病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 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毒或患艾滋病 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 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他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 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 滋病。
10.12
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后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征。
10.13
先天性畸形、 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
變形或染色體 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異常
10.14
現金價值
指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
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0.15
??漆t生
??漆t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 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 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 冊;
(3) 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 書》;
(4) 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10.16 利息 見主合同釋義。
10.17
肢體機能完全 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
喪失 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10.18
語言能力或咀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 嚼吞咽能力完 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癥。咀 全喪失 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
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10.19
六項基本日常 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生活活動 (1) 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 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 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 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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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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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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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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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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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 180 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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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手段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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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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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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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主合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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